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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两部门: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

两部门: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

财税〔2008〕140号
2008-10-26
两部门: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
10月9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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